(2015)靖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浪与姚小龙、谢会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浪,姚小龙,谢会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杨浪,男。被执行人姚小龙,男。被执行人谢会艳,女。申请执行人杨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小龙在中国农业银行靖州城西支行账号6228***************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