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施青与张金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青,张金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施青。被执行人张金廷。本院在执行施青与张金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