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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施青与张金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青,张金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施青。被执行人张金廷。本院在执行施青与张金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