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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曾强与杨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杨卫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816号原告曾强,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杨卫民,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余芳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曾强诉被告杨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曾强诉被告杨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唐华萍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