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体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占国,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发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杨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