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陈某。被告李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伍瑞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森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