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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陈某。被告李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伍瑞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森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