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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建军与李朝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建军,李朝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85-1号原告牛建军,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付申,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朝阳,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建军与被告李朝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建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朝阳驾驶的停放在郏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肇事车辆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李广营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分社的存款20000元(账号为12×××22)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建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对被告李朝阳驾驶的停放在郏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肇事车辆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的同时,应对牛建军提供的担保李广营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分社的存款20000元(账号为12×××22)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广营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分社的存款20000元(账号为12×××22)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丽丽审判员  张 潇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晨博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郏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牛建军,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郏县冢头镇拐河村6号。身份证号码410425196808104033。委托代理人黄付申,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朝阳,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郏县李口镇林庄村3号。身份证号码410425197210065054。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4号1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建军与被告李朝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建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朝阳驾驶的停放在郏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肇事车辆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李广营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分社的存款20000元(账号为12×××22)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建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朝阳驾驶的停放在郏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肇事车辆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陈丽丽审判员张潇审判员李淑清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赵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