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庄振勇、李英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振勇,李英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245号被执行人:庄振勇,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李英发,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庄振勇、李英发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庄振勇应缴纳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李英发应缴纳罚金400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由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庄振勇、李英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庄振勇、李英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振秋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远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