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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巨鹏贸易有限公司、陈明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69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被告东台巨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廉贻镇进洋居委会(东台福城建材市场有限公司A区1幢二层05号房)。法定代表人陈明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明演。被执行人杨富英。被执行人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廉贻镇商贸区(江苏碧城农资城有限公司内23号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翔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廉贻镇进洋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润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廉贻镇商贸区(碧城农资城西侧,新2**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富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翔其。被执行人陈翔钦。被执行人陈圣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巨鹏贸易有限公司、陈明演、杨富英、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盐商初字第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东台巨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0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以本金300万元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10万元计算的利息;被告陈明演、杨富英、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对东台巨鹏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管理与工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盐商初字第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宝银审判员  葛 凯审判员  王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