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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高商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晓荣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商初字第00107号原告宋晓荣。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荣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晓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宋晓荣负担。审判员  王维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雪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