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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02杨科与府碧蔚,梁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科,府碧蔚,梁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19-1号原告杨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钟燕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丽华,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府碧蔚,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梁宇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原告杨科诉被告府碧蔚、梁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梁宇光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府碧蔚的常住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告梁宇光的经常居住地在南山区深云村9栋A座15B,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福田区,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称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梁宇光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庆  云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