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乔春梅与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春梅,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乔春梅,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涛,男,199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春梅诉被告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春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乔春梅负担。审 判 长 沈 辉审 判 员 秦朝良人民陪审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