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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2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4XX**的小型轿车至本区仓丰路玉树路西约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