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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4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代琼,章杰,宋志强,宋瑞,陆寿员,重庆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祥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何代琼。申请执行人章杰。申请执行人宋志强。申请执行人宋瑞。被执行人陆寿员。被执行人重庆市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鹏展。被执行人潘祥川。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电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