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芝诉被告李先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李桂芝。委托代理人张红彬、安克让。被告李先娃。委托代理人吴凤彩。原告李桂芝诉被告李先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芝的委托代理人安克让,被告李先娃的委托代理人吴凤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8日,在濮阳市大庆路兴隆小区内,原告和被告因一根管子发生争议,被告先辱骂原告,并动手打了原告,后经人劝离。后被告又不依不饶,追上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倒地,被告又用脚踹倒地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院治疗29天,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304.48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未予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304.48元。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其住院治疗的病情起因与被告有关,有证人证实是其自己摔倒,检查报告单显示原告住院治疗的病情没有明显的外伤性改变,其要求赔偿的原因与被告无关,且鉴定意见显示原告有明确的外伤史,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下午3时许,在濮阳市大庆路兴隆小区28号楼和29号楼之间楼下,因为地面施工,放置有一根管线。原告李桂芝和被告李先娃均认为该管线影响通行,因挪动管线发生争吵并厮打,后被告李先娃将原告李桂芝推倒在地,并用脚踢了原告,后被楼下邻居拉开。原告被送往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院治疗29天,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膝退行性骨关节病、糖尿病,花费医疗费48537元。长期医嘱显示住院期间陪留2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依司法程序委托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2015年4月15日,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李桂芝脊柱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原告花费鉴定费7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5304.48元,被告未予赔偿,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李先娃故意殴打原告李桂芝,致原告受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及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计算为:1、医疗费48537元;2、护理费4524.32元(28472元/年÷365天×29天×2人);3、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1450元(住院期间每天50元×29天);4、交通费580元(20元/天×29天);5、残疾赔偿金19513.16元(24391.45元/年×10%×9年=21952元,原告主张19513.16元);6、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75304.48元,被告应当赔偿。但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均未能保持冷静与克制,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均有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27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过错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为4000元。以上共计56713元,被告应当赔偿,其余部分,不予保护。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其住院治疗的病情起因与被告有关,有证人证实是其自己摔倒,检查报告单显示原告住院治疗的病情没有明显的外伤性改变,其要求赔偿的原因与被告无关,且鉴定意见显示原告有明确的外伤史,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挪动管线发生争执并厮打的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原告受伤后即住院治疗,住院病历显示,主要手术治疗胸椎体骨折;被告辩称原告的病情与其行为无关,不应赔偿,无证据印证,故对被告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先娃赔偿原告李桂芝经济损失5671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原告承担648元,由被告承担12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刘江涛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