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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503号周心亮诉怀化市辰溪县火马冲贮木场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心亮,怀化市辰溪县火马冲贮木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周心亮,男,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欧斌,男,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41106091。被告怀化市辰溪县火马冲贮木场,住湖南省辰溪县火马冲镇。法定代表人,杨洪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心亮诉被告怀化市辰溪县火马冲贮木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周心亮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