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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道铭与被告南京问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铭,南京问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569号原告陈道铭,男,汉族,1936年1月生。被告南京问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央路323号615室。法定代表人曹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铭诉被告南京问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铭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此次诉讼,本院于同日向其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12100元,后原告陈道铭未于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陈道铭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