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良军与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秦良军,男,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攀枝花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胡继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秦良军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4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发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