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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袁某某,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丁某某,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