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魏莉与关家勇、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22号原告:魏莉,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关家勇,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利,经理。被告: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金寨县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李浩友,经理。被告:汪家鹏,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莉诉被告关家勇、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汪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金寨县产权证号为梅山字11892号的房产和金国用2008第0715号土地;二、查封担保人六安市永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N×××××号和皖N×××××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