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杨电云、谢桂香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异字第1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理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482638-9。法定代表人杨电云,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电云,男,生于1964年4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谢桂香,女,生于1963年1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716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杨电云、谢桂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本院(2014)仁寿执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的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资产在查封前被执行人已更换和减少,甚至将抵押的成套设备中的部分重要机器构件擅自处理。以致现有机器设备与抵押物清单不对应,造成评估拍卖对象与实物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拍卖结果,无法完成拍卖和后续的以物抵债,明显不足以清偿其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请求本院撤销(2014)仁寿执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现有机器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库存物资全部查封、拍卖。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716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杨电云、谢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仁寿执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四川省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厂房内的本案借款合同中已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PPR生产线一套,型号规格:SJ65×30;PE管材通用生产线一套,型号规格:SJ65×33;PE管材通用生产线一套,型号规格:SJ90×33;高密度聚乙烯工字双壁缠绕管生产线一套,型号规格:CZ200-800)。本院在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该批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后,发现现存于被执行人厂房内的生产线中有粉碎机、切割机、盘管机等设备并非原先抵押并被本院裁定拍卖的生产线的设备,如果仅拍卖原先抵押的部分生产线设备而将这部分配套设备排除在外,将影响这一批机器设备的整体性,从而影响其价值和拍卖成交。本院认为,因(2014)仁寿执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的抵押资产为被执行人厂房内整体设备的一部分,相对来说,对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进行整体处置,将更充分的实现其价值,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也更易于变现,且其价值不超过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仁寿执字第139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四川省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厂房内的本案借款合同中已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PPR生产线一套,型号规格:SJ65×30;PE管材通用生产线一套,型号规格:SJ65×33;PE管材通用生产线一套,型号规格:SJ90×33;高密度聚乙烯工字双壁缠绕管生产线一套,型号规格:CZ200-800)的查封、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喻建平审判员 曾 毅审判员 刘阳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雨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