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伟强与李素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强,李素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628号原告:陈伟强,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江门市。被告:李素莲,女,汉族,1969年11月25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陈伟强诉被告李素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少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伟强诉称:原告于2013年9月购买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21号4幢2304室。但因2404房屋长期漏水,无法居住,无法出租。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已签订卖房合同,收取定金20000元,但因为漏水呆滞合同无法执行。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40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维修款20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李素莲已于2014年10月21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被告李素莲已于2014年10月21日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现被告李素莲于原告起诉前死亡,被告诉讼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伟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退回给原告陈伟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