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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泉兵与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封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陈泉兵,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机构代码证号码:67512046一5。法定代表人封昀,总经理。被告封昀(曾用名封昌柏),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湖南衡阳市人。本院在审理陈泉兵诉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封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泉兵于向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泉兵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泉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实际收取2000元,由原告陈泉兵负担。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