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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军与童长青、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童长青,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连云港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刘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沈波,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童长青,连云港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童海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经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童长青,该公司董事长。刘军与童长青、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连云港恒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已将被执行人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2000万元执行到位。对乘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中,现阶段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军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39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