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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执指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103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谢荣忠犯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自执指字第44号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本院执行的(2015)自执字第103号,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谢荣忠犯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为有利于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决定如下:上述案件本院指定由你院执行。请你院在接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办理案件移交手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