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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8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汤胜华与郭金铃、汪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胜华,郭金铃,汪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880-2号原告:汤胜华,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吴李雄,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金铃,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汪娜,女,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胜华与被告郭金铃、汪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胜华以被告郭金铃、汪娜已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胜华撤回对被告汪娜的起诉。审 判 长  石孟发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