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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申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渊涛与胡国安、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新大发经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街。法定代表人谈灵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世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首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成竹,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蔡学俊,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江苏省新大发经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膳魔师路16号。法定代表人裴超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降龙,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新大发经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世强、被告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学俊、被告江苏省新大发经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降龙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晓明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代理审判员  孙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