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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韩柳莫与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柳莫,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韩柳莫,女,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被执行人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柳莫与被申请人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法劳人仲(龙岗)案(2014)3237-333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韩柳莫支付工资余额共计59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所有价值人民币598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