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韩柳莫与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柳莫,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韩柳莫,女,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被执行人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柳莫与被申请人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法劳人仲(龙岗)案(2014)3237-333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韩柳莫支付工资余额共计59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所有价值人民币598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