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田文益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洪楚标、许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田文益,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浩晓,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广达东路君临天下大门南侧五至六号一、二层。负责人:陈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洪楚标,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许娜娜,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洪楚标、许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0元,由原告田文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武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