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驻军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驻军,群众,农民。2000年5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驻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驻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6日,经范某介绍,被告人郑驻军以虚假的天和嘉园购房合同(3号楼1单元101室)作抵押与王某达成借款协议,骗取王某人民币95000元。2、2014年1月18日,被告人郑驻军以虚假的天和嘉园购房合同(3号楼1单元101室)作抵押与赞皇县鸿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借款协议,骗取赞皇县鸿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驻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辨认笔录;收据、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协议、收款收据;赞皇县鸿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协议;赞皇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范某、王某、郑驻军账户交易明细;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抓获证明;被告人郑驻军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商某陈述;证人李某、郑某甲、张某、范某、候某、郑某乙证言;被告人郑驻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郑驻军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驻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伪造产权证明提供担保,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郑驻军的供述与范某、王某、郑驻军的账户交易明细均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郑驻军当时骗取的数额为95000元,故公诉机关认定犯罪数额为10万元的指控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郑驻军有违法犯罪前科,应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郑驻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驻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二、被告人郑驻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瑞英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人民陪审员 郭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