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与恩施州宏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恩施州宏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滩山坝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00868956-X。法定代表人胡志波,镇长。委托代理人何世权,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镇长,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州宏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楚蜀大道58号,组织机构代码09056839-5。法定代表人张厚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恩施州宏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丰都县三元镇人民政府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孟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