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贺利利与李治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利利,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180号申请人贺利利,男,汉族,山西省人。被申请人李治国,男,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利利与被申请人李治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治国驾驶的无牌号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李治国驾驶的无牌号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