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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杨世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杨世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璇。委托代理人:杨士珍。被告:杨世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世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汉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