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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续平与程国鑫、施继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续平,程国鑫,施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贾续平。委托代理人:侯纯龙,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程国鑫。委托代理人:程国钰,女,1978年6月4日出生。系程国鑫姐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施继成。再审申请人贾续平因与被申请人程国鑫、施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续平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程国鑫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裁定再审。被申请人程国鑫提交意见称:程国鑫在保证期限内多次向施继成、贾续平主张还款,且程国鑫于2013年底到贾续平家中索要借款,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审理过程中,贾续平也承认程国鑫在保证期限内主张还款的事实,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贾续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程国鑫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程国鑫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向贾续平和施继成要求还款,贾续平在2014年7月1日接受询问时及一审庭审中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可,应认定程国鑫曾多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贾续平在一审庭审中对于本案是否超过保证期限的的问题也未作出抗辩,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故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贾续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续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天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