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杜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杜某某,杜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六官营子镇。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宗仁,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被告:杜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杜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