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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杜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杜某某,杜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六官营子镇。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宗仁,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被告:杜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杜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喀左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