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辰昱,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1040004220370547,金额2万元,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新源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1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王 旭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云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