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敏鸽诉被告郭二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郭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甲,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郭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