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林泽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胡彦武,庄壮荣,林武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LGFY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泽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胡彦武,庄壮荣,林武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84号原告林泽辉,身份证住址:揭阳市市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中段邮电大楼北侧,组织机构代码:89820799-8.负责人林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张恒国。被告胡彦武,住址:汕头市澄海区。被告庄壮荣,身份证住址:汕头市澄海区莲花镇溪西村北安。被告林武雄,住址:揭阳市空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泽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胡彦武、林武雄、庄壮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上无正文审判长  吴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锦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