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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彪与梁奇生、杜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彪,梁奇生,杜春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54号原告黄彪,男,汉族,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华新,男。被告梁奇生,男,汉族,化州市人。被告杜春容,女,汉族,化州市人。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彪诉被告梁奇生、杜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黄彪负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