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彪与梁奇生、杜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彪,梁奇生,杜春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54号原告黄彪,男,汉族,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华新,男。被告梁奇生,男,汉族,化州市人。被告杜春容,女,汉族,化州市人。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彪诉被告梁奇生、杜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黄彪负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