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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杨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58932895026。被告:孙某某。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