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杨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58932895026。被告:孙某某。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