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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国清诉被告马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清,马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宋国清,男,196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波,女,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清诉被告马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国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清撤诉。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智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