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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周寸红、李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周寸红,李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8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负责人李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李春鹏,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寸红,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通,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诉被告周寸红、被告李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