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周寸红、李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周寸红,李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8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负责人李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李春鹏,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寸红,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通,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诉被告周寸红、被告李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