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非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孙怀申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孙怀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第三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非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青山被申请人孙怀申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孙怀申土地行政处罚执行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13日对被申请人孙怀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丰国土罚(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丰国土罚(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孙怀申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黑山嘴镇三道沟门村集体土地(基本农田)930平方米,建经营性用房,于2013年9月30日开始动工建设,现地基基础己建成。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人孙怀申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承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村准》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做出了“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30平方米,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930平方米,恢复基本农田耕种条件;2、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93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25元的罚款,即2325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6月13日送达被申请人。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丰国土罚(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案件受理费881元,由被申请人孙怀申承担。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戴云龙审 判 员 张树全代理审判员 宋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玲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