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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457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郑某某,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寅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