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罗维兵与朱金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兵,朱金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罗维兵。委托代理人褚东林,扬州市东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金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大西路286号同德大厦二楼。负责人崔建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萍,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维兵与被告朱金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罗维兵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