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以双方当事人的亲人庭外调解后双方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曙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