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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焦吉敏与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吉敏,张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焦吉敏,女。被告张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吉敏与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吉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焦吉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吉敏负担,退还原告焦吉敏150元。审判员  张征书记员  岳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