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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廖文隆与黄忠发、陈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隆,黄忠发,陈维乐,潘宝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廖文隆。委托代理人:董建福,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忠发。被告:陈维乐。被告:潘宝银。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立涛,唐山市路南区学院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廖文隆诉被告黄忠发、陈维乐、潘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文隆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文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廖文隆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