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赵柏林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柏林,张春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大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柏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法定代表人华伟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赵柏林。原审被告张春英。上诉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柏林、张春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向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大华电讯铁塔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荐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