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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复元黄山煤矿与魏小江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魏小江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795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山村,组织机构代码20339645-5。负责人徐再平,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小江,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昌荣,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诉被告魏小江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撤回对被告魏小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宇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