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21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崔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9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98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汪惠芳人民陪审员 都 城人民陪审员 高钏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